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2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陳寶緣 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被告 徐宏凱 選任辯護人 羅興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840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陳寶緣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宏凱(下稱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陳寶緣(下稱聲請人)為被害人 林家慶 (下稱被害人)之配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之規定,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檢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840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本案被訴罪名之一,係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舉得聲請參與訴訟之犯罪。又查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配偶,有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2號卷第19頁),是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尚無違誤。經本院先以函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函復本院表示同意聲請人訴訟參與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5頁),而被告及辯護人則回覆本院「均無意見,請依法審酌」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7頁)。復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之配偶,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晏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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