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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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進華興開發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
樓被告 林伶樺 即廣一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8,221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程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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