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69號聲明人乙○○
弄31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之4)於98年9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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