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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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三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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