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 張瓊云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告 陳育聖 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兩造共有之房地,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記載,有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15萬元,而依離婚協議書第4條所載,系爭房地出售後應扣除貸款之金額以計算分配比例,因兩造未陳明究向華南銀行貸款之金額,及尚未清償之餘額為何,而有借款金額不明之情事,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因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明系爭房地向華南銀行設定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借得之金額及尚未清償之餘額(以登記離婚當月為準)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