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沈家和
沈鈺惠 沈家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 律師被告 李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約33.057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3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33.0579平方公尺=155,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