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謝菊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謝菊順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 蘇醒媛 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告訴人並表明願撤回告訴,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