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藼 被告 曾昱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由欄內,關於「因竊盜案件」應更正為「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因過失傷害案件」,誤記載為「因竊盜案件」,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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