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至105年3月24日間之言詞辯論程序中,依聲請人之記憶力,無從確定書記官於上開庭期所繕打之筆錄是否與開庭內容一致,恐有缺漏與錯誤情形,聲請人為釐清筆錄內容與本案訴訟攻防之需要,以了解本案所提出各種文件及開庭相關調查證據資料,爰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之原告,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其聲請理由僅記載「筆錄有缺漏與錯誤情形」,並未具體指明筆錄有何部分與錄音不符或疏漏之處,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