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房屋,嗣因積欠租金,原告遂以本院
97年度潮簡字第741號訴請遷讓房屋,經判決勝訴確定,並經本
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133號強制執行完畢,惟被告尚積欠自96年
12月1日起至97年11月1日止之房租合計新台幣(下同)84,000
元、管理費11,360元及水電費2,048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
費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
潮簡字第741號、98年度司執字第14133號卷經核屬實,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依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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