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調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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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查相對人 張家偉張家鈞 現均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預納提解費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如不預
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
,命相對人向本庭墊支原告之提解費1,000元,逾期不墊,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聲請人撤回對相對
人之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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