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調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查相對人 張家偉 、 張家鈞 現均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預納提解費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如不預
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
,命相對人向本庭墊支原告之提解費1,000元,逾期不墊,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聲請人撤回對相對
人之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