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