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陳一翰 被告 陳榮宗
湯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次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7967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陳榮宗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共670,312元【計算式:被告陳榮宗之次序7執行費670,216元+被告陳榮宗之次序
9程序費用96元=670,312元】及被告湯金葉所分配之1,434,10
9元【計算式:被告湯金葉之次序8執行費1,433,726元+被告湯金葉之次序10程序費用383元=1,434,109元】應予剔除,原並改分配予原告,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104,421元【計算式:670,312+1,434,109=2,104,42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4,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