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藤松 代理人 林麗香 債務人 陳啟生
陳林阿花 陳啟瑞
一、⑴債務人陳啟生、陳林阿花、陳啟瑞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債務人陳啟生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啟生於00年0月0日邀同連帶保證人陳林阿花、陳啟瑞向債權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平均攤付本息,並立有借據及約定書為證;另債務人陳啟生於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2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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