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瑋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瑋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王瑋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14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8日(5次)、│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月5日、│105年12月5日(聲請書誤│105年12月2日│││106年1月8日(5次)、│載為105/15/05)、││││106年1月13日(3次)、│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442號、│年度偵字第23216號│年度偵字第23216號│││106年度偵字第264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70號│107年度訴字第104號│107年度訴字第1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0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70號│107年度訴字第104號│107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8號(編號│年度執字第908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9082號(編號│││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徒刑4年2月)│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2日(2次)、│106年1月12日(2次)、│106年1月12日(8次)(聲請│││105年12月6日、│106年1月14日│書誤載為9次)、│││105年12月16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216號│年度偵字第3153、5608號│年度偵字第3153、56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4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4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21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08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1073號(編│年度執字第11073號(編│││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號5至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號5至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徒刑4年2月確定)│刑2年6月確定)│刑2年6月確定)│└────────┴───────────┴───────────┴───────────┘┌────────┬───────────┐.│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153、56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073號(編│││號5至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