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506號債權人昭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債務人冠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