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告 鄭邁

被告 鄭文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部分無罪、部分自訴不受理,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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