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靜茹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上訴本院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查被告114年2月19日提出刑事請假狀陳稱因感冒中耳炎,疑似流感,身體不適,精神狀況不佳,無法到庭,並附具 成泰 診所114年2月13日之藥品明細及收據為證,是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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