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9號

原告 陳致佑

被告 劉若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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