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9號
原告 陳致佑
被告 劉若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9號
原告 陳致佑
被告 劉若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