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3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宏毅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宏毅(下稱抗告人)因傷害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犯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前開編號1至20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9年5月,曾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則為有期徒刑17年8月。經核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10月,係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9年5月以下之範圍內,且在曾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17年8月以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從形式上觀察,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尚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且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亦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
㈡、抗告意旨稱刑罰的目的應著重於預防而非應報,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內部與外部性界限,審酌行為人於數犯罪期間所反映出的人格特性,對量刑採限制加重主義,若較輕的刑罰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則無須對行為人處以較重之刑罰等語,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提起抗告,請求給予抗告人一個從舊從輕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至15、18至19前已經法院分別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6年後,原裁定再就附表編號1至20之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實際上抗告人之刑度已減輕達有期徒刑2年7月之多,是原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已屬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期,其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又本件抗告人於104年間至108年5月20日,先後於雲林、彰化、高雄、屏東、臺北、臺中等地多次犯罪,遍及北、中、南各地,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身體、財產法益,以及社會法益,後分別由不同檢察官,依個案偵查結果分別提起公訴,由不同法院分別審理,綜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次數、侵害之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評價等一切情狀,實難認抗告人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原裁定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犯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實難認有何抗告意旨所指有違比例原則與法定應執行刑之法規原則之現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已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而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其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難謂有何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當,而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自無足採,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附表:受刑人陳宏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罪毀棄損壞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3月23日107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05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81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7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92號108年度簡字第1481號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9日108年9月30日108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92號108年度簡字第1481號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9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702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05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2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3號編號456罪名搶奪竊盜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5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729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47號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108年度簡字第2289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3日108年1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108年度簡字第2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7日109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2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4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54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0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94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3號編號789罪名傷害罪竊盜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0日108年3月23日108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20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80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6、3267、3979、5371、5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122號109年度簡字第72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1月31日109年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122號109年度簡字第72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3月13日109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1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4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3號編號101112罪名搶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2日104年間至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6、3267、3979、5371、560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6、3267、3979、5371、560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6、3267、3979、5371、5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4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4號(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4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3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7日107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6、3267、3979、5371、5607號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42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高雄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6號109年度易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9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高雄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6號109年度易字第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8日109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15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15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03號(編號1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3號編號161718罪名搶奪竊盜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0日凌晨3時20分許108年3月20日凌晨3時許108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15、12766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15、12766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41號108年度訴字第641號109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19日109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41號108年度訴字第641號109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2日109年9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2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5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5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02號(編號18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強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1日至108年2月12日108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9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68號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109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68號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3日109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02號(編號18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72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7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