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家宥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1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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