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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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鈺翎
廖子鈞 吳智文 葉宏賓 陳彥瑄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上海勃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蔡汘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元(計算式:10萬元+39萬8,000元+40萬元=8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