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楫因竊盜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經該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予更正)及經本院於107年7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再經本院於10
7年9月3日就上開案件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聲請書漏載此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應予補充)。受刑人於106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5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