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正會員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郭文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確認正會員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