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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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徐信達
徐健鐘 徐思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徐信飛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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