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志具保人曾于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于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曾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曾于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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