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美琴 被告 顏汎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簡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