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債權人柏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債務人 簡傳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簡傳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簡傳昇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