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98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富雄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診斷證明書記載告訴人傷勢其中之一為「頭暈/頭部外傷症狀」,然究為頭暈或頭部外傷、是否有經科學確認,即有疑問,經本院函詢 敏盛 綜合醫院,該醫院於113年4月24日以敏總(醫)字第1130002253號函覆,「Headinjury:頭部外傷,意指俗稱之腦震盪,頭暈即為腦震盪之症狀。此病患之頭暈,乃是依據病人主訴,經安排CTscan,無立即之腦傷或骨折。」,可見診斷證明書上所載頭部外傷並非真正有此外傷,而係指腦震盪,然經科學儀器即CTscan判認並無立即之腦傷或骨折,是腦震盪或頭暈即僅憑病患主訴。本院認既未經科學儀器客觀鑑判,不得逕憑病患主訴即逕認有何腦內之傷害乃至腦震盪,是起訴書就告訴人傷勢部分所載之「頭暈/頭部外傷症狀」,應予刪除。⑵審酌被告於本件應負完全之過失責任、其疏未將裝載貨物固定妥適對其他用路人之危害、告訴人之傷勢程度、並兼衡被告迄無前科之素行良好,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未有任何推諉,然因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見113年5月21日調解委員調解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6988號被告楊富雄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富雄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上午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裝載貨物,沿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裝載貨物應固定妥適,且應將物品捆紮牢固,以免掉落,且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上路,嗣行經上開路段566號前時,其車斗上載運之油桶因未固定而傾斜漏油,適有 温天 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楊富雄後方駛至,見狀閃避不及,其機車輪胎因輾壓路面油漬而失控打滑,致 温天送 人車倒地,並受有頭暈/頭部外傷症狀、頸部扭傷、左肘、右手、左臀、左大腿、左膝挫傷、左肩、左腕、左大腿、左足跟擦傷等傷害。事後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通知楊富雄後,楊富雄自承為肇事人。
二、案經温天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富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温天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共12張、現場與車輛照片共44張證明被告就本件車禍,未妥適將所載運物品捆紮牢固,致載運之油桶傾倒而油漬汙染道路,為本案肇事因素之事實。4敏盛綜合醫院112年3月16日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告訴人因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晉豪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