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移調字第16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解筆錄
聲請人 吳偉廷
號2樓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奕廷 律師相對人 張秀美
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卓立婷書記官謝宛橙通譯李剴鈺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林奕廷律師相對人代理人鄭仁壽律師調解委員 黃賢良 委員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吳偉廷願給付相對人張秀美新台幣(下同)140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㈠於本件調解成立前,相對人已獲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91,671元。
㈡餘款1,108,329元,聲請人願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前,逕行匯入相對人指定帳戶。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第一、二審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複代理人林奕廷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鄭仁壽律師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謝宛橙
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謝宛橙備註:本案如涉及不動產權屬異動,請於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
之日後30日內向不動產標的所轄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