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苗簡字第808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時間為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訊問之後,且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不能終結爭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