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請人 劉淑瑜 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園
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慶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資方同意勞方提出保密約定(應加強內部考核程序及對於離職員工不應再對外洩漏任何資訊)。」關於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提出保密約定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同意勞方提出保密約定(應加強內部考核程序及對於離職員工不應再對外洩漏任何資訊),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提出保密約定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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