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1號上訴人 黃王梅鶯
黃兆鵬 黃輝邦 黃偉達 楊麗雲
黃書鴻黃淑惠 黃淑明 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2,280元{面積(180.19-103.36)×公告現值116,000=8,912,2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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