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桂妃劉靜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票裁定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之繳費收據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