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洪氣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進福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2772元【計算式:906地號面積3萬3235.95㎡×土地公告現值930元/㎡×
原告權利範圍259/2000≒400萬2772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9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若有建物,宜繪製圖示及輔以況彩色照片說明;出入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三、依上開906地號土地共有人資料,補其戶籍謄本正本;其中共有人康進福似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全體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上開系爭906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縣二林地政查詢(並詢有無套繪管制?)。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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