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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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詩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峻銘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萬8,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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