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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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陽一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