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 風詩鈞 被告 卓清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業已於111年7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49、5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3、55、57頁),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