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耀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耀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耀德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部分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權罪質;附表編號3部分則為侵害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3罪之犯罪時間有相當間隔,整體評價其應受責難及矯治程度等情,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