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夢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夢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公訴人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僅為一罪之關係,然此部分即與協商合意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之關係有所不符,故認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