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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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秀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