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告 王莉惠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知鳳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