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INAH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
0、4732、8308、8575、13594、1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4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該裁定有關起訴書所載被告BINAH就犯罪事實一之(三)即附表二編號2 沈祐陞 所犯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BINAH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之(三)暨附表二編號2沈祐陞所犯加重詐欺、洗錢罪部分,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就原裁定有關被告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等犯行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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