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44號原告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萬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264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8萬7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