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161號原告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年5月11日上午10時2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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