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302號
106年度簡字第66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周嘉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紀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周嘉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申請變更),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