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勞訴字第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告金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耀宗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簡芷芸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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