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劉邦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