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即被告 尤國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筆錄中已坦承不諱,同案亦多人已交保在外,且羈押至今已2月有餘,於看守所內羈押期間本人深感悔悟,復深切體認法治之重要性,惟本人為臺東籍排灣族原住民,學歷知識僅國中程度,並且有中低收入資格,甫因初出社會,誤交損友對法律觀念認知不足遂犯此案件。父親早逝,母親年邁且身體微恙長期住院,本月中旬適逢妻子生產,家中頓失經濟來源,故懇請准予交保,並裁定適當之交保金額,本人保證若交保在外,必遵守一切法條,準時開庭,他日案件確定後,必謹遵執行指揮之報到日期到案執行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
後,被告坦認犯行,有被害人之指訴,且有相關卷內書證可證,認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等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
㈡查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竊盜等罪,迭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9月15日、105年10月29日合法通知到案,被告均未如期到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佐(見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50048669號卷第15頁、105年度偵字第26965號卷第10頁),又其所涉犯罪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9日以105年度原易字第54號、106年度原易字第
1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拘役100日,有該案刑事判決存卷足參,刑度非輕,且被告於該案起訴移審時,經本院訊問時既陳稱其無固定居住處所之事實並未消滅,堪認被告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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