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陳昆地
李慶 羅晉榕 李金土 蔡素芬 蔡惠美 陳松德 陳志平 陳忠信 賴志強 賴志琳 賴雅玲 賴雅君 陳政宏 蔡連旺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林若婷 律師被告 陳文宗
李明女 蔡佩容 陳炳桐 陳炳鎮 陳炳盛 郭陳蝦 陳雪 陳月嬌 兼被告陳炳鎮、陳炳盛、郭陳蝦、陳雪、陳月嬌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炳煌
林阿寶 陳美羽 陳闤原 陳怡君 兼被告林阿寶、陳美羽、陳闤原、陳怡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縉錤
邱鴻光 追加被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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